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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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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法院  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松潘县公安局  松潘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将依法严厉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机构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公告、决定、命令的;违反疫情期间禁止茶楼、KTV等娱乐性经营场所管控措施及各类宗教佛事活动、各类聚会、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等群众性聚集活动管控措施的。

二、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三、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隐瞒与他人接触情况,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四、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五、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

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七、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八、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十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二、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未按要求进行实名制登记,有疑似病人购买药品未第一时间上报当地卫健部门的。

十四、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

十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构成犯罪的。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八、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九、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听劝阻、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或进入指定的防疫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十、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发布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广大群众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松潘县人民法院

                    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松潘县公安局

                    松潘县司法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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