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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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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我州出台了《阿坝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省委、省政府、住建厅有关“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工作部署,深刻吸取各地近年来出现的烂尾停工、逾期交房等“问题楼盘”带来的严重后果,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我州“问题楼盘”出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分类化解处置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的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20〕276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监管模式。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属地县(市)住建局三方共同监管模式,通过建立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等措施,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三)缴存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中。买受人选择刷卡支付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与监管账户关联的专用POS机刷卡;买受人选择现金支付的,应当直接到监管账户开设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缴存;买受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按揭贷款购房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资金直接转入监管账户。

(四)使用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一是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全额资金,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50%资金均确定为重点监管资金。按照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设置资金使用控制节点进行核拨。预售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时,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实际到账总额的30%。在拨付流程上,先由开发企业申报,经属地县(市)住建局审核,最后监管银行拨付。二是一般监管资金使用。将定金和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余下的50%资金均确定为一般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在一般监管资金实际到账金额范围内,自主申报使用额度,建立资金使用明细台账以备属地县(市)住建局查验。在拨付流程上,开发企业通过阿坝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申报后持系统自动生成带条形码的同意拨付材料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

(五)监管解除。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持不动产登记部门有关材料向属地县(市)住建局书面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的监管。解除监管后的预售资金账户及资金,由开发企业自行处理。

(六)违规行为处理。一是开发企业。开发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申报和拨付。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权限,并向社会公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监管银行和按揭贷款银行。监管银行和按揭贷款银行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由属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阿坝银保监分局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向社会公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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