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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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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和州委社会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州出台了《阿坝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3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和州委社会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全国医保信息平台在我州按期上线应用及同步完成待遇清单清理规范。

二、《办法(修订)》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

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3号)

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18号)

5.《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办法修订》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修订)》主要对基金筹集及标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关系变更等七个方面进行了修订,适当提高了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简化医保经办业务操作,整体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一)修订6月30日之后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省参加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320元/人·年工作要求,将我州参保原下半年缴费标准“6月30日以后办理的须按当年政策规定缴纳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合计金额”修订与国家、省规定一致,即中途参保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二)废止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废止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

(三)废止外伤降低报销比例政策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规定,废止外伤降低报销比例政策。

(四)修订未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备案报销政策

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级诊疗工作精神,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不支持我州原计算方式的实际,采取“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计算方式替换原“报销金额的60%”计算方式,经测算后待遇大体一致,即将原“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和州外就医未申报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相应医疗机构对应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计算出报销金额的60%为实际支付金额”政策,修订为“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和州外就医未申报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相应医疗机构对应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五)合理提高生育医疗待遇

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和州委社会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实行定额报销,即将原“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顺产700元、剖宫产1600元,三级医疗机构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政策,修订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5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六)修订跨制度转移接续政策

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转移接续中“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规定,将我州跨制度转移接续政策修订与国家、省相关规定一致。

(七)其他修订事项

一是将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的床位报销标准与职工医保统一。二是对我州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总额预算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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