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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我县印发《松潘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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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潘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我县印发《松潘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食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日前,我县印发《松潘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818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储备粮食,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稻谷、小麦、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县级储备粮食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食。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县级储备粮食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坚持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食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办法》提出,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县级政府粮食储备重点布局在县城区域,辐射县域内所有乡镇。

县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等能力。不得租赁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

承储企业不得有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食数量和质量;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食及变更储存库点、仓间;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虚增库存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骗取政策性粮食贷款;以单位资产和县级储备粮食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同时,储备粮食出入库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县级粮食储备进行质量检验验收。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入库和销售出库。州级粮食出入库按照州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食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管理等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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