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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令》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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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松潘县人民政府于2023112日发布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根据命令,2023年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为112日至531日。

命令明确,禁火区域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林、集体林、封山育林区、草原、农田以及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命令明确,在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设计、开采矿藏、焚烧疫木、工程建设等确需用火的,应当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命令明确,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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