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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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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府办发〔201880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

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州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决策部署,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882号)要求,现就全面开展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分散在各相关部门,信息不翔实、数据不准确、标准不统一,制约了工作开展。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是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和基本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建立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数据平台的重要步骤,是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决策部署,提高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基础。

二、信息采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以各乡(镇)为基本采集单位、采取自主申报、集中采集、交叉比对、上门核实等方式进行。

三、信息采集工作要求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统筹负责全县信息采集工作。各乡(镇)要安排1名副乡长、2名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门开展此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参与信息采集工作,组织精干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能职责,主动认领,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明确到单位、到具体负责人员。同时,也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各业务领域数据共享、联动运行,共同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公告印制、张贴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足额保障,有效提高社会和广大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优抚对象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为信息采集工作提供有力舆论引导。同时,在宣传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宣传,并加强舆情引导,为信息采集工作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认真抓好落实。各乡(镇)要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信息采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工作按时完成。同时,信息采集工作要与全面落实抚恤优待安置政策相结合,与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同步推进,力争实现悬挂光荣牌全覆盖,信息采集取得实际成效。

(五)加强信息保护。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充分尊重采集对象意愿,对自愿放弃信息采集登记的对象不得强制要求其申报。信息采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采集、比对、核实工作中,强化安全防范,确保数据安全。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作为、抓好落实,确保于20181210日前完成第一阶段任务(采集上报基础信息),于201941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任务(交叉校核、修订、补充其他综合信息)。

 

附件:1.松潘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松潘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3.松潘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2

 

 

 

附件1

 

松潘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民政局局长

张友奎    县人社局局长

  员:管登波    民政局副局长

李开清    县人社局副局长

马凤龙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人武部、县委组织部、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房局、县统计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1名熟悉工作的同志担任联络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达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管登波、李开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政策指导组、技术支持组,分别从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抽调专人,专职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附件2

 

松潘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882号)要求,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摸清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结合信息采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由县人武部、县委组织部、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统计局、县卫计局等有关单位,通过数据交叉比对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建立全省联网、上下贯通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州、县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户籍地在松潘县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困难等。

四、采集方式

此次采集信息项目和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为保证采集效率和采集准确性,信息采集务必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横向共享信息数据。县公安局要共享并提供当地户籍管理系统、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曾服兵役人员信息情况;县人武部要共享并提供当地退役军人服役信息情况。根据二者数据提供情况,与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现有数据进行充分融合,依托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的信息采集综合平台,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率。

(二)利用现有资源采集完善数据。信息采集工作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在各乡(镇)设立集中采集点,通过现有信息采集设备采集与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现场采集与对象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对象个人申报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

(三)信息数据交叉核查比对。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由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信访局、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已采集到的信息进行交叉校核,主要核对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以及服兵役情况等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切实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漏一人,力求信息准确。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五、计划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确保20181210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确保201941日前完成。主要计划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0181210日前)。

    1.动员部署。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2.业务培训。自上而下做好对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让他们熟练掌握系统、设备、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3.信息采集。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工作。

    为确保各采集端数据安全,合理把握采集工作进度,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应定期上报更新采集数据,确保20181210日前完成各类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形成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201941日前)。

1.数据交叉比对和共享。根据采集工作第一阶段汇总数据,组织各相关部门分别比对并共享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

2.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融合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建立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全面规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根据对象户籍下发各乡(镇)。

    3.数据修订和补充完善。由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交叉校核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信息采集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电子版),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州民政局、州人社局。

六、此项工作纳入乡(镇)及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
附件3

 

松潘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采集第一阶段以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建立信息档案为主要目标,务必于2018125日前完成。

一、采集对象范围界定

信息采集对象具体归纳细分为以下十二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1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1231日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作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10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信息内容和要求

本阶段主要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对象类别信息、基本生活状况、主要诉求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规范的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和信息采集系统端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等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1.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2.具体对象信息部分。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基本生活状况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和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国家抚恤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四)主要诉求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三、组织实施

(一)信息采集工作原则。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要力求全覆盖,力争不漏一人;要力求翔实,力争做到信息翔实、具体;要力求准确,确保数据精准、安全、可靠。

1.全面规范、严谨细致。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采集对象覆盖范围广,信息要求全面翔实,数据准确度要求高,必须坚持精细严实的工作态度,实现信息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坚持采集对象和采集信息全面无遗漏,信息数据准确无差错。

2.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信息采集对象分布范围广,要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坚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落实”原则,以乡镇为基本单位,由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乡(镇)具体落实。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应由采集对象户籍所在乡(镇)或县民政局统一登记采集。各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积极主动申报采集信息。

(二)组织方式。

1.集中采集与分散采集相结合。原则上应在每个乡(镇)设立1个以上集中采集点(每个乡镇必须安排2名熟悉电脑操作的人员)开展定点采集,由乡(镇)负责采集信息数据,可通知有关对象前往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对于安置较为集中、采集对象人员数量多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等,由县人社局进行采集。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采取上门服务等分散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要充分调动村(居)委会在采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信息采集工作。各单位应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安置干部和士官等退役人员积极主动采集信息。各乡(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率,切实摸清底数。

2.自主申报与交叉比对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牵涉面广、任务量大,要采取发布新闻公告、海报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电视等广泛宣传;要充分调动服务对象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做好采集工作,引导对象主动申报。同时要采取科学方法,通过数据共享、交叉比对等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准确率。

3.数据完善与新增补录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形成的原始信息数据库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库,对于已经在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根据核实情况,直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基础数据库内没有信息的人员,须作为新增对象,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

4.现场审核与部门校核相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对采集到的信息应与县人武部、县公安局等部门的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三)信息采集方法。

1.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采集录入。采集时,可通过设备读取和手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用信息采集核查设备读取身份证后,自动产生采集所需信息,若需补充完善,现场补充完善后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则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增补:

1)设备采集。有数据核查设备的单位,工作人员应使用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2)手工采集。无数据核查设备的单位,可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在电脑端读取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对不具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单位,可使用照相设备拍摄身份证照片,按规定录入系统内。同时,应打印或手工填写《信息采集表》,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并拍摄对象个人免冠电子照片和相应证件照片后,统一录入信息采集工作平台。

3.信息审核。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应会同县人武部、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4.数据上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人员信息数据采集的标准时点截止为2018125日,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5.监督考核。县政府将建立考核通报工作机制,完善优化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不定期检查督导,并实行定期通报机制。对采集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将全县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数据管理要求

(一)信息数据标准要求。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信息采集表》的填写说明执行;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保持一致。

(二)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簿、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

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三)乡(镇)数据采集要求。各乡(镇)采集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不漏一人;实现采集信息无遗漏,全面掌握情况;实现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实现信息数据及时上传,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

(四)县级数据导入或录入要求。县级应确保信息的有效、真实、准确,对乡(镇)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并完善,随传随核;问题数据不能导入、录入数据库上报;数据导入、录入时,对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须进一步核验;对已录入数据库的数据,须通过与公安等部门校核比对,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五、安全管理要求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信息采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一)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二)严格审核采集录入和传输信息数据。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XX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传输。

(三)严格信息管理使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相关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的信息;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四)签定保密协议。由县民政局牵头,与各乡(镇)、相关部门以及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公司等相关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权责明晰、各负其责。

(五)安全管理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信息采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将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列入信息采集工作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强化安全意识,并将信息安全要求贯彻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

六、联系方式

松潘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及方式如下:

管登波    08377236507

米友成    08377235618

    王永建    0837723212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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