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退出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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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松潘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高效运转,提高国家资源的利用效率,营造公平环境,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保证站点“有进有出”

一、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实行动态管理,以保持站(点)的生命力,达到加快电子商务化速度,提高站(点)效益的目的。

二、县电商中心根据站(点)实际经营情况对站(点)每月进行不定时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连续3个月不合格或无整改,县电商中心可提出站(点)退出建议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站(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电商中心有权终止入驻协议,收回其电商运营设备,并责令其退回扶持奖励资金:  

(一)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及占用电商服务用途,从事与电子商务无关的行业。

(二)严重违反本协议和松潘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相关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

(三)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经营行为,从事非法活动。

(四)被有关行政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入驻协议签订后持续3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实物类或服务类电子商务交易额低于2千元;或者电子商务类客户数量低于20户;)。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长期无人值守,货架长期无实物销售或展示。

四、经批准退出的站(点),由县电商中心书面通知该站(点),说明退出原因,并与站(点)解除入驻关系,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自动终止。站(点)应在接到退出通知十日内移交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所配置设备

五、退出站(点)如对退出决定持有异议,可提出仲裁申请,但申请仲裁不能成为站(点)拒绝执行退出决定的理由,站(点)仍须按时执行退出

六、站(点)退出时不得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内公共财产造成任何损毁,不得对其他站(点)造成影响,否则一切责任由退出站(点)承担。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松潘县电商中心所有。

、本制度自2019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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