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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关于松潘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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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松潘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本次拟征收松潘县青云镇红花屯社区集体土地。

二、土地现状

总面积1.0174公顷(全部为耕地1.0174公顷)。

三、征收补偿标准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精神,征地补偿按照阿坝州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以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16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2.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地涉及人员安置18人,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拟采用社会保险安置。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安置对象确定截止日期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2.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截止前5个工作日内向松潘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松潘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发布期满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松潘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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