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草原管理条例》《四川省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开展基本草原调整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林发〔2023〕31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全县基本草原进行了调整优化,现将松潘县基本草原调整优化成果公示如下:
一、划定标准
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开展基本草原调整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林发〔2023〕31号)文件精神,将全县基本草原分为七类:重要放牧场-Ⅰ;割草地-Ⅱ;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Ⅲ(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Ⅲ_1,改良草地-Ⅲ_3,草种基地-Ⅲ_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Ⅴ;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Ⅵ;国务院规定应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Ⅶ。
二、基本草原划定的范围和面积
松潘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草原数据面积为370.49万亩,全县基本草原面积为306.15万亩,基本草原占全县草原总面积的82.63%;非基本草原面积为64.34万亩,占全县草原总面积的17.37%。基本草原中重要放牧场(Ⅰ),面积为256.31万亩;割草地(Ⅱ),面积为0.65万亩;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Ⅲ_1),面积为0.02万亩;改良草地(Ⅲ_3),面积为6.48万亩;草种基地(Ⅲ_4),面积为0.39万亩;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Ⅳ),面积为5.55万亩;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Ⅴ),面积为30.34万亩;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Ⅵ),面积为1.11万亩;国务院规定应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Ⅶ),面积为5.29万亩。松潘县辖区范围内基本草原调整优化成果详见附件。
三、基本草原管理工作
1.基本草原一经划定,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坚决杜绝不合理占用草原的现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2.松潘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8月23日-8月29日)。如对上述调整优化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松潘县林业和草原局。联系电话:0837-7256118。
松潘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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