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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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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5

根据《松潘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12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松潘县青云镇石河桥村、川主寺镇元坝子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面积总面积5.9022公顷(88.53亩)、石河桥村集体土地面积3.2107公顷、元坝子村集体土地2.6915公顷,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1224日在松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ongpan.gov.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公示栏张贴发布,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122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松潘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

六、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松潘县202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松潘县人民政府

20251224

附件1

松潘县202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松潘县青云镇石河桥村民小组范围内。

(二)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松潘县川主寺镇元坝子村民小组范围内。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总面积5.9022公顷(88.53亩)、石河桥村集体土地面积3.2107公顷、元坝子村集体土地2.6915公顷,其中:农用地4.1015公顷(61.52亩),含耕地4.0768公顷(61.1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8007公顷(27.01亩),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松潘县境内火车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工程,主要用途为:对外交通场站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建设用地情形,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松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松潘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松府发〔202314号)执行。川主寺镇元坝子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1600/亩,其中耕地调节系数为41080/、园地调节系数为41080/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15800/亩;青云镇石河桥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1600/亩,其中耕地调节系数为41080/亩、园地调节系数为41080/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15800/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32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32人。青云镇社保安置10人,其中石河桥村安置10人;川主寺镇社保安置22人,其中元坝子村22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六、其他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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