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松潘县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管理,优化招才引智环境,激发松潘县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结合松潘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县委、县政府批准,从县级机关干部周转房中划转,专项用于驻地在松潘县城区的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居住的过渡性周转住房,或县委、县政府单独建设的人才公寓。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动态管理,按照“高端优先、引进先后、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类申请入住人才公寓人员的认定、资格审核;
县委组织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保障、供给;
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后期维修维护相关资金保障;
人才公寓产权所有人(单位)负责后期维修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入住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入住对象。驻地在松潘县城区的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通过“硕博进阿坝”“格桑花”光明工程等引才活动引进的全日制硕博人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人事聘用合同或管理服务协议上有明确规定的;或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入住条件。第五条所列的入住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一)本人及配偶未分配到县级机关周转房、职工宿舍的人员;
(二)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松潘县城区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棚户区改造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三)本人及配偶至今在松潘县城区未实际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符合人才公寓准入条件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松潘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二)招录招聘、引才公告或其他佐证符合入住人才公寓的政策文件;
(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人事聘用合同(管理服务协议、录用文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彩色一寸近照;
(五)由所在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本人及配偶未分配到县级机关周转房、职工宿舍和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松潘县城区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棚户区改造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证明和本人及配偶在松潘县城区无任何形式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可进行选房入住。
第九条 凡本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并全县通报。凡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人才公寓选房原则:
(一)引进到副县级领导岗位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才,可选住一套住房。
(二)引进到其他岗位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才,两人合住一套住房(一套二),合住人才采取自愿或抽签方式进行选房。
(三)夫妻双方(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均为引进的硕士人才、副高级职称人才,可优先选住一套住房(一套二)。
第十一条 办理入住
(一)由县委组织部与租住人按照人事聘用合同、服务协议、录用文件等规定的服务年限签订租赁协议,最长租赁期一般以最低服务年限为准。没有明确最低服务年限的,租赁协议一年一签,最长租赁期为3年。
(二)租住人需按要求向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主动放弃申请,但有意愿入住所在单位周转房或职工宿舍的,单位应优先保障;在乡镇工作的由乡镇或所在单位负责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不足时,用人单位应协调提供职工宿舍予以保障,或帮助引进人才自行租房。自费租房符合租房补助要求的,按照引才公告等相关政策文件标准予以补助。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日常使用管理按照《松潘县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才公寓只能用于租住人自住,不得转借、转让、转租、闲置或者擅自调换;
(二)不得擅自改变人才公寓的使用性质、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准私自搭设楼阁、移动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爱护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三)不得另行装修。如确需对人才公寓进行装修,应事先向县委组织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租住人在退房时不得拆除自装部分,应当保持房屋及相关设施完好。退出后装修费用可与新租住人协商,根据协商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的,不得向新租住人收取装修费用,不得拆除。
(四)租赁期内免交房租,但须按时交纳水、电、气、物管等费用。
第五章 退出
第十六条 在入住期间,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协议,退出人才公寓:
(一)已由单位安排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县级机关、辞职、去世或被辞退的;
(三)本人或配偶分配到县级机关周转房的;
(四)转借、转让、转租或者擅自调换人才公寓的;
(五)擅自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的;
(七)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九)拖欠应交费用3个月以上的;
(十)在松潘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后退出人才公寓时未满最长租赁期,按照剩余可租赁年限给予补助)或者有自住房的;
(十一)租赁合同期满未获准续租的;
(十二)其他需要解除租赁的情形。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须在1个月内在县委组织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付清相关费用,移交设施设备和钥匙。拒不退房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最长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租住人应退出人才公寓。租住人应在期满后的1个月内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未搬离或拒不退回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协商相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现有人才公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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