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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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24年省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促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和〈四川省农产品供应链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川商市建〔2022〕1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2024年省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松潘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加快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县域商业建设可以采取奖补、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贴息等多种形式,撬动社会资金,增加县域商业投入。县域商业体系资金的项目均需要按照程序公开选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农牧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推进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考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到位、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松潘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加快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使用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引导投入,市场为主;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县域商业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县乡物流配送体系”。用于县、乡镇快递物流站点的建设和改造提升、配置设施设备等项目,开展运输、配送等基础设施设备投资项目;整合快递和商贸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投资的仓储、分拣、包装、运输、配送投资项目等。

(二)“县乡村商贸体系”。用于提升改造乡镇商贸服务站点,配置相关设备等,丰富乡镇商贸业态。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料的收集,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专项资金拟支持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设内容、投资额、分项投资预算或计划、建设时限等)及已实施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备案、投资协议等项目建设资料复印件,项目现场照片等;承诺函;应收集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拟支持主体的资格、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九条 初审后报请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组织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条 根据评审结果、项目投资额等初步确定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主体及资金分配额度。项目通过评审后,不得擅自变更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重点支持松潘县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投入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县乡村三级商贸体系、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农产品上行体系等方面都要有体现,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县域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支持项目和主体进行资金补助,具体支持金额、支持数量和支付比例根据商务部实际支持金额总量进行调整。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补助资金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农牧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相关程序对项目进行验收。县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终验。县域商业建设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县域商业体系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拨付、项目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县域商业体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资产权属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属于国有资产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为加快财政资金支付,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县科技和农牧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项目相关资料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县财政局复核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六条 县科技和农牧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制度,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翔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县域商业建设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统筹。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农牧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设“周调度、月研判、季分析”工作机制,项目实施主体要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农牧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应加大对项目的监督力度,发挥审计、纪检、财政、司法等专业部门作用,根据财力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可用于招标、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但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主体申请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享受国家财政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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