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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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商务厅、阿坝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的通知,结合《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和〈四川省农产品供应链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川商市建〔2022〕16号)四川省商务厅等17部门印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5年)》《四川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是指2024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县乡物流配送体系”。用于县、乡镇快递物流站点的建设和改造提升、配置设施设备等项目,开展运输、配送等基础设施设备投资项目;整合快递和商贸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投资的仓储、分拣、包装、运输、配送投资项目等。

(二)“县乡村商贸体系”。用于提升改造乡镇商贸服务站点,配置相关设备等,丰富乡镇商贸业态。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资金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统筹。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或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农牧局共同管理。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县科技和农牧局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指导和考核,严格落实奖惩,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松潘县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入围项目合同签订后,按照项目进度划拨补助资金,项目进度达30%、划拨资金30%,项目进度达60%、划拨资金共计60%,项目完工通过县级或者州级验收后划拨资金共计90%,预留10%项目尾款在项目整体州级绩效验收完成后拨付,共计4次拨付完成。

(二)由承办单位将资金拨付请示等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经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农牧局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通过后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间实施完毕;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同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同意,按照规范程序由市(州)商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调整和变更,于变更项目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上述程序报商务厅、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和农牧局、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和农牧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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